菏院政字〔2012〕28号 签发人:郁章玉
菏泽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校办产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
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分管的财产、物资及财务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依据本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期中、期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因职务晋升、调动、免职、辞职、撤职或退休等原因离任,坚持“逢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分管的财务工作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有效;
3.分管的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4.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严重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
5.有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
6.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校办产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利润及其他应交款项;
2.任期内是否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合理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服务活动,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重大的违纪问题;
3.任期终结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潜亏挂账等弄虚作假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应正式纳入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职责范围;
2.本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执行完成情况;
4.领导干部任期内主持或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及执行情况;
5.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6.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确定依据资料;
7.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时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计人员应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并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
(四)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人任期内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对审计意见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送交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政策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营管理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处除在审计报告中做出评价,还应向学校领导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计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审计处应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罚,提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学校有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须及时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如提供不全或因不符合要求影响审计的,由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需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询问证实的,有关人员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所需资料及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审计 领导干部 任期 暂行规定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2
年4
月13
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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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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