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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5-08-15 00:32  

菏泽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是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分管校领导在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处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审计处要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岗位,聘任专职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专职审计人员一起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责任审计的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积极参加内部审计的继续教育,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

第五条 联席会议至少一年举行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议和批准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 (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任务指标(以项数为指标);

(二)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对象(以具体中层领导干部为内容);

(三)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四)其他。

第八条 在联席会议年度会议之后,在下列情况下,联席会议必须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和批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调整事项:

(一)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发生较大调整;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较为重大的经济问题;

(三)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发生较大的变化;

(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之外的临时性重要审计任务。组织部和审计处可先行执行,同时以电子通讯形式向联席会议全体成员通报。需要调整年度经济责任计划的,可在事后召开的联席会议工作会议中追加讨论决定。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向审计处下达审计任务。组织部在下达审计任务之前,应与审计处进行协商。

组织部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组织核准。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成员必须在两人以上。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可以进行审前调查,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可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中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中层领导、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模式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等情况确定。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项,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和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基建经费是否落实,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施工签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问题;

7.基建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未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订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定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一定要根据被审计部门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可以参考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有关问题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应与被审计单位一起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审计处可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八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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