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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5-10-28 10:12  

菏院政字〔201381

                         菏泽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与科研经费管理相适应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或科研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厅局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等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和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硕士、博士学位教师科研启动费、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等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我校承担的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厅局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等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协助科研主管部门工作,提出审计工作建议,提供资质和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信息。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否规范,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有关支出是否超出规定比例或合理水平,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自筹经费和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科研项目结题是否按有关规定经过验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等其他有关情况。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科研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其使用效率和效果如何等情况。

(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等无形资产方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七)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9项资料,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3.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部门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相关单位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主管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菏泽学院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每年12月底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审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相关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

4.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研主管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6.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部门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主管部门在指定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相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存档(相关单位、课题负责人、科研、财务、审计各一份)。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相关规定

(一)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奉公执法,依法审计。在审计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按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违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在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违法问题的,由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学校审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对于群众举报或随机抽取审计发现有较大问题的科研项目,经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四)学校审计部门不得向被审计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取任何费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审计费用从学校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和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学院              

2013 111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3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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